基本解释弁:黑布帽子;髦:儿童眉际的垂发;弁髦:蔑视,抛弃。指蔑视抛弃法令和纪律。
出处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45回:“设立筹安会事务所,传布种种印刷物,实属弁髦法纪,罪不容诛。”
拼音biàn máo fǎ jì
注音ㄅ一ㄢˋ ㄇㄠˊ ㄈㄚˇ ㄐ一ˋ
繁体覍髦灋紀
感情弁髦法纪是中性词。
用法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指目无法纪。
英语despise legal orders
成语 | 解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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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二法门 | 不二:唯一的;法门:修行的门径。修行者唯一的入道途径。 |
不及之法 | 指不适用的法规。 |
不可胜纪 | 不能逐一记述。极言其多。 |
不法之徒 | 对抗或违反法律的人,歹徒或逃犯,流窜或犯有暴力行为罪行的亡命之徒。 |
不法古不修今 | 指不应效法古代,也不应拘泥于现状。 |
不法常可 | 法:当做模式、法则;常可:长久被人们认可的成规惯例。不把常规惯例当做永远不变的模式。 |
不知纪极 | 纪极:终极,限度。原形容贪得无厌。亦表示极多。 |
不足为法 | 足:值得;法:效法。不值得学习、效法。 |
严刑峻法 | 峻:严酷。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。 |
为法自弊 | 作定自弊。 |
井井有法 | 有条理、有法度。 |
以文乱法 | 文:指儒家的经典。引用儒家的经典,非议国家法令。 |
以法为教 | 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 |
以身试法 | 身:亲身;指生命;试:尝试;法:法律;刑法。拿性命去尝试法律。 |
伏法受诛 | 伏法: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;诛:杀死。犯法被杀。 |
作法自弊 | 谓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语出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 |
作法自毙 | 毙:倒下;死去。自己立法;却使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 |
依法炮制 | 依照老办法制中药。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。 |
依法砲制 | 依照老办法制中药。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。 |
军法从事 | 按照军法严办。 |
别无它法 | 没有任何别的办法。 |
动静有法 | 动:行动;静:静处;法:法则。行动和静止都有一定规则。指行动合乎规范。 |
匡正纲纪 | 指纠正法度。 |
卖法市恩 | 市:买。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。 |
取法乎上 | 法:标准,规范。取上等的为标准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 |
取法乎上,仅得乎中 | 取上等的为准则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。 |
取法于上,仅得乎中 | 法:标准,规范。取上等的为标准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 |
吹大法螺 | 法螺:做佛事时用的乐器。原比喻佛之说法广被大众。后借以讽刺吹牛皮,说大话。 |